2013年10月30日 星期三

臨停不得超過路邊60公分

日前台北縣一名計程車司機路邊停車要讓乘客下車,但因為離路邊太遠,後方機車想鑽過計程車和人行道間的狹小距離卻撞上後車門,最後司機和乘客都被檢方起訴。儘管開庭時,這名陳姓司機抱怨「門又不是我開的」,不過檢察官拿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,其中明定臨時停車前後輪距離路邊不得超過60公分,讓司機啞口無言。

台灣因地小人稠,臨時停車隨處可見,除了必要的閃光警示燈號,停車時更應緊靠路邊停放。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規定,「臨時停車時,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,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。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60公分,但大型車不得逾1公尺,在單行道左側臨時停車時,比照辦理。」

簡單的說像小客車停車,距離不能超過40公分,如果是臨停,距離不能超過60公分,大客車則不得超過100公分。要是停在馬路上,影響機慢車前進,最高開罰1200元。不過大部分的民眾對這個法規,都不知道。

資料來源:中天新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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