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5月28日 星期一

未放置警示物挨撞 員警獲賠32萬元



未放置警示物挨撞 員警獲賠32萬元


 
台中一名交通隊黃姓員警3年前處理一件車禍案時,被亞州大學劉姓學生撞傷,只能轉任內勤員警,因此求償1540萬元;台中地院審理認為,員警當時沒放置警戒物及警示燈等理由,判決員警可獲賠432萬元。

這起事故發生在2009年12月23日凌晨,當時員警在文心南路、永春東路口處理車禍,卻遭劉姓學生騎車撞飛10公尺,造成部份腦半球功能不良、半側視覺忽略等後遺症,只能擔任內勤警員。

台中地院認定,黃男未在車禍現場兩端適當距離處及周圍放置警戒物,且夜間應加裝警示燈等,要負2成責任;黃受傷後只能擔任內勤警員,應以每月減少1萬7千元超勤加班費做為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失,故可獲賠432萬餘元,扣除劉男已賠325萬及保險75萬,故判劉男只需再賠32萬餘元。

資料來源:蘋果日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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