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10月4日 星期四

酒駕修法重罰 致死刑責最高判10年



2012年10月04日13:35  
為遏止酒駕,行政院會通過《刑法》修正草案,參考美、德標準,將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5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.11%以上,認定為不能安全駕駛標準,違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,並刪除拘役及單科罰金的處罰種類,提高法定刑下限。

法務部官員說,以後酒駕案法官只能從有期徒刑2個月起跳,不會再出現法官判處酒駕者拘役幾天或處罰金的情況;對於酒駕致死者加重處罰,從現行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提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從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,提高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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