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12月27日 星期二

大陸賓館猝死 旅平險判賠500萬


文/葉惠娟
 
林姓男子98年7月底前往大陸地區前向保險公司投保旅行平安險500萬元,8日後在投宿賓館猝死,受益人申請保險理賠,遭保險公司以猝死並非意外為由拒賠,憤而向法院提出訴訟。高等法院日前判決,保險公司應賠付受益人500萬元,並加計5%延遲給付利息,全案還可上訴。
 
保險公司認為,猝死不是意外事故,不符合意外傷害需具備「非由疾病引起」、「外來性」、「突發性」等要件。受益人應舉證說明林姓被保險人是因為意外事故死亡,才符合請領保險金要件。
 
法官認為,被保險人是否因意外傷害事故死亡,除了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的事實,就事實有舉證責任,但情形顯失公平時,不在此限。也就是說,確認意外事故死亡,對於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而言,因有「證據遙遠」或「舉證困難」的問題,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,主張用「證明度減低」的方式,減輕舉證責任。
 
此外,醫師在被保險人的診斷欄只有標記「猝死」,其他包括創傷、心腦血管、呼吸、消化、急性中毒、小兒疾病、轉出院等選項均未標記。法官表示,從醫師的診斷欄選填參考,可知死亡原因已排除心腦血管、呼吸、消化、小兒等疾病。
 
法官還從被保險人請假卡分析,林姓男子擔任資訊公司業務副理職務,96~98年未曾請病假,證明林姓男子並非體弱多病,而且保險公司也沒有調閱林姓男子在國內的就醫紀錄或相關資料,顯示保險公司並未盡舉證責任。
 
基於上述理由,法官最後判保險公司應賠受益人旅行平安險身故保險金500萬元,並加計利息。
 
【2011-12-27,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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