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/魏妤庭
勞委會昨(3)日表示,新修訂的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已於2月1日正式上路,明確規定勞保退保應與勞工離職日同一天,若勞工仍在職,投保單位為其辦理提前退保,但退保勞工於工作期間發生事故,雇主必須負擔損失賠償責任。
勞委會表示,勞保加、退保採申報主義原則,如果勞工仍在職,投保單位卻提前辦理退保者,其保險效力至投保單位為勞工辦理退保當日的24時為止,退保後勞工所受損失,依勞保條例第72條規定,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。
此外,勞保局提醒,投保單位應確實於勞工到職、入會、到訓、離職、退會、結訓當日辦理加、退保手續,以免影響勞工權利,也可避免投保單位負勞工損失賠償責任。
【2012-02-04,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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