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/葉惠娟
因腫瘤進行手術,但手術後未詢問檢驗結果,之後投保壽險、醫療險與防癌險皆據實告知曾進行手術,保險公司承保後,被保險人才得知罹癌,其後因治療癌症所產生的費用,保險公司可以帶病投保為由拒賠?
修姓被保險人92年曾經住院接受腫瘤切除手術,但因未回醫院複診,因此不知最終病理報告。96年8月修姓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簽訂壽險、醫療險與防癌險契約,投保時告知曾於92年間在醫院手術情事,仍順利獲得承保。沒想到99年4月被保險人因腹部皮膚惡性腫瘤就醫並陸續接受腫瘤切除手術、放射線治療、門診治療追蹤,保險公司卻以訂約時故意不告知罹癌而拒賠。修姓被保險人認為保險公司拒絕給付不合理,因而提出訴訟。
承審法官分別向修姓被保險人92年與99年就醫的醫院函查,證實修姓被保險人92年手術後未回診,因而難以認定在96年與保險公司訂立契約時,有明知患有惡性腫瘤故意未告知的情形。再者,修姓被保險人的主治醫師僅依復發機率作判斷,並非就兩次罹癌作分析比較,難以說明99年的惡性腫瘤是因92年復發所致。
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最後判決保險公司需理賠51萬1,000元保險金並加計利息,且不得上訴。
【2012-02-04,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】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