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11月15日 星期二

●憂鬱症成因不同 醫療險判賠

憂鬱症成因不同 醫療險判賠
文/葉惠娟
 
投保醫療險前曾因憂鬱症就醫,投保後因不同事件致憂鬱症發作住院治療,保險公司是否需理賠?
 
一名住在屏東的邱姓女子於82年9月到奇美醫院台南分院精神科就診,臨床診斷為重度憂鬱症,同年10月向保險公司投保醫療險附約,92年再向保險公司投保住院日額型醫療險附約與終身醫療險主約。
 
99年1月15日起至4月30日,邱女因住院治療憂鬱症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,但保險公司以邱女投保前已患有憂鬱症為由拒賠,並主張醫療險附約的保險期間為1年,要保人繳付保費,逐年續約,因此附約的性質為1年1約,續約時邱女已患有憂鬱症,屬帶病投保,公司不需負理賠責任。
 
屏東地院法官認為,憂鬱症並非不能痊癒,而且依據醫院病歷,邱姓女子在投保前憂鬱症發作是因為前夫虐待,10多年後發病則是因為地震導致邱女位在恆春的賣場付之一炬,兩次發病間隔10年,其間邱姓女子同時打理兩家賣場,顯示病況復原良好,研判前後兩次憂鬱症發病為不同原因導致。
 
此外,法官指出,醫療險附約採逐年續約,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續保,可見形式上保險期間雖是由短期保險組合而成,但實質上被保險人仍受到長期保障,既然保險公司有保證續保的義務,在保險契約締結時,應由保險人估計危險,進而核算保費的對價平衡原則,因此續約並不屬於成立新契約。
 
基於邱姓女子99年因憂鬱症就醫非屬投保前發病原因,加上一年一約的醫療險附約並不屬於帶病投保,法官最後判決保險公司應給付31.5萬元的住院醫療保險金。
 
【2011-11-15,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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