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6月21日 星期四

脂肪肝未告知 壽險公司解約判勝訴


文/周采萱

  

 高雄一名陸姓男子96年12月8日向保險公司投保終身醫療險與防癌險,98年9月15日時罹患睪丸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,卻遭保險公司以投保前三年有脂肪肝治療紀錄未告知而解除契約,憤而告上法院。



陸姓男子主張,他在投保時雖然沒有將要保書的健康告知事項所列疾病逐項看清楚,但有同意保險公司調閱醫療紀錄,因此是保險公司核保時沒有查明,加上脂肪肝與睪丸癌並無直接關係,保險公司不應無故解除契約。



保險公司則主張,陸姓男子投保時並未告知肝功能檢驗異常且有5次治療紀錄,已違反保險法第64條誠實告知規範,且告知不實事項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核保評估,若當時陸男誠實告知,保險契約根本不會成立,無論事故發生是否與告知不實事項有因果關係,保險公司都有權力在保戶投保後兩年內解除契約。



高雄地方法院進行一審時,承審法官認為,陸男未告知事項與保險事故的發生無因果關係,且各保險公司核保標準不一,該保險公司核保規則欠缺客觀依據,且醫療院所的異常標準不一,無證據證明陸男肝功能指數異常足以變更保險公司的危險評估、破壞對價平衡,判定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契約。



不過,本案在二審卻有重大轉折,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為,保險契約為最大誠信契約,被保險人本就負有書面誠實告知義務,陸男未告知罹患脂肪肝,即有誤導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之嫌,既然告知不實為事實,與保險事故是否有因果關係即不在討論範圍,因此判決保險公司勝訴,全案已定讞。



 【2012-06-21,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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