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11月17日 星期六

明年7月起 開車不准看電視 設備列驗車項目


自由時報 – 2012年11月18日 上午4:26.. .

明年7月起 開車不准看電視 設備列驗車項目

行車主動關閉 複驗不過吊照

〔自由時報記者蔡偉祺、楊雅民/綜合報導〕明年七月一日起,交通部要求汽車驗車時都要查驗車上「娛樂性顯示設備」是否在行進時會主動關閉,否則無法通過驗車;一旦複驗再不通過,就會被吊扣牌照。

所謂娛樂性顯示設備,指的就是數位電視或DVD等。交通部監理科長林福山表示,有越來越多民眾會在車輛內裝設娛樂性顯示設備,為確保行車安全,去年底修正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」,增訂駕駛人駕駛汽車起駛前,應關閉汽車駕駛人視線範圍內的娛樂性顯示設備。至於後座的顯示設備則不受限制。

另外,在「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」中也規定,相關設備必須與煞車、變速箱檔位連動,一旦變速箱檔位處在前進、後退檔時,相關設備都不能顯示。換言之,只有在停車檔或拉起手煞車時,顯示設備才能作用。

衛星導航系統 不在限制範圍

交通部原訂從明年一月一日起,就要在驗車時把娛樂性顯示設備列為檢驗項目之一,但考量給民眾和車廠的緩衝時間不足,決定列為驗車項目的日期再延長半年,從明年七月一日起生效,最快本週對外宣布。

車商表示,法令上路後,一定會依法協助車主修改娛樂性顯示設備,以符合相關法令。

林福山說,去年宣布修法後,多數車廠的新車配備都已配合修改,但早期出廠有配備娛樂性顯示設備的車輛,必須回廠修改,否則無法通過驗車。衛星導航系統(GPS)屬行車輔助的顯示設備,並不在限制範圍。但究竟有多少車輛需配合新規定修改?交通部並無相關統計數據。汽車修理廠業者評估,相關調整費用約五百元到一千元左右。

汽修廠評估 修改費500~1000元

交通部指出,若駕駛人行車時啟動娛樂性顯示設備,讓車體搖晃不穩或肇事,可能會依危險駕車,處罰六千元到兩萬四千元。

不過有民眾反映,新規定生效在即,卻沒收到車廠通知,且修改費用應由誰負擔?台北市法務局長蔡立文表示,車商對車輛保固和瑕疵責任,應以出售時的狀態為準,若新規定強制民眾必須遵守,相關費用應由汽車所有權人負擔。

蔡立文質疑,交通部新規定可能造成原本合法取得牌照的車輛無法上路,有侵犯人民財產權疑慮,且新規定未經過法律授權,違反法律保留原則,若民眾提釋憲,被認定違憲機率很高!

路政司長陳彥伯強調,新規定不是否定原先車輛合法性,主因是娛樂性顯示設備對行車安全有影響,才會列進檢驗項目中,安全考量應一體適用,並不是溯及既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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