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4月11日 星期三

住宅購屋貸款利息可申報扣除


文/周采萱
 
去(100)年趕搭百年結婚潮,不少新婚族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,國稅局提醒,申報所得稅時,可將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為扣除額,減輕稅務負擔。
 
國稅局指出,依照所得稅法規定,購買自用住宅所支付的貸款利息,只要符合房屋為納稅義務人本人、配偶、受扶養親屬所有,在去年完成房屋戶籍登記並且未提供出租、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三項條件,就可以檢附房貸的利息單據正本申報綜所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。
 
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以「購屋借款利息總額」扣除「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」後的金額為申報額度,且每次額度上限為30萬元,每一申報戶以申報一屋為限。
 
國稅局舉例指出,呂先生去年已完成新屋戶籍登記,且新屋未做出租、營業使用,去年房貸利息50萬元,扣掉銀行存款利息收入10萬元後,可申報扣除額40萬元,但申報額度上限為30萬元,故以30萬元作為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。
 
【2012-04-11,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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