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4月1日 星期日

測速警示牌 低於120公分…超速不罰



許多駕駛人可能都不知道,警方測速除依規定要在前方一定距離設牌警示外,標誌離地高度不能低於一二○公分,台南地院交通法庭,審理吳姓男子聲明異議案,就以標誌離地高度不夠,撤銷裁罰。

「不是安全島上設置警示標誌,眼睛看得到就可以嗎?」台南市府交通局副局長林炎成表示,不知有這規定,會趕快了解各路段警示標誌,若不合規定將盡快改善。

「太厲害了!之前認為只要規定距離設置警示標誌就可以,沒想到還有高度問題。」南市警局交通大隊表示,看到法院撤銷處分裁定書,他們也嚇了一跳。

台南地院發言人吳勇輝表示,警示標誌位置太低,駕駛人行進中可能被過往車輛遮擋,沒有看到標誌超速被罰,當然可向法院聲明異議,要求撤銷處分。

吳姓男子去年十月廿三日,騎重型機車行經安南區台十七線170.7公里時,被測速儀測得時速143公里。交通大隊舉發,台南監理站處分吳罰款八千元,加計違規點數三點及扣照三個月。

吳向監理站申訴未果,向台南地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。吳表示,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,警方測速應在前方設置明顯標示。但他被測速處前方所立的警示標誌高度,低於「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」所定高度。

依照該規則,標誌下緣離地面至少120公分,標誌低於駕駛目視角度水平之下,警方取締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。

交通法庭認為,規定警示標誌設置高度,是要避免受車身或是其他車道的車輛遮蔽,無法一眼清楚辨識內容。該處警示標誌的確低於規定,顯然無法達到「避免人民權利遭受突襲」的立法保護目的,裁定撤銷。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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